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要求及中文标签备案

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

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

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

标签标示要求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1、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2、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1、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2、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

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3、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

1、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2、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关于食品添加剂参考国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关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及其

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

硫或微量二氧化硫;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

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关于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二)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

关于果脯蜜饯类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一)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

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二)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四十六、关于净含量标示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计)应符合本标准4.1.5.4的要求。“净含量”与其后的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和质量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

关于标准中的产地

“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对外销售时,如何标示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产地?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关于致敏物质的标示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以下自主选择。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

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样本:

原标签:

原标签对照翻译件:

中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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